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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T+D第一案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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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zhaicn 发表于 2014-12-2 10: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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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两次庭审,本报率先披露(见2008年9月2日《南方日报》B03版)、持续近3个月的“黄金T+D第一案”,终于在昨日等来了法院的判决:驳回原告周炳文的诉讼请求,诉讼受理费15960元由原告周炳文负担。  对此判决,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其实早已有心理预期。原告周炳文称“该判决完全是以被告代理律师的陈述为准则”,并表示将继续上诉,一定要讨个说法。  法院判决周炳文败诉  判决书就本案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首先,关于被告广东省黄金交易部在与原告签订《代理交易协议书》时是否存在诱导、欺骗行为问题。从原告提供的被告书面宣传资料看,该宣传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成分,对黄金投资的宣传具有一定的引导性,但不构成诱导、欺骗,原告主张被告以诱导、欺骗手段使其与被告签订《代理交易协议书》缺乏依据。  其次,关于被告是否具备代理个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黄金交易的资格问题。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就代理个人黄金交易资格条件并无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虽然规定金银买卖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及收购,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我国实行的金银管理政策已不禁止金银的市场流通,而是实行开放的政策,此为不争的事实,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缺乏依据,原告认为被告代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需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缺乏依据。  判决书指出,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广东省黄金公司交易部签订的《代理交易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签订的《代理交易协议书》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其117.7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表示要继续讨说法  对于法院的判决,原告周炳文指出,该判决完全是以被告代理律师的陈述为准则,广大投资人的利益谁来保护?  周炳文告诉记者,从2008年1月2日至16日,当其账面严重亏损每日处于重大负债状态下,被告连续半个月不实行“每日无负债制度”和强行平仓制度,使其处于超负荷满仓状态而承受额外的风险和亏损,但“上述事实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  代理律师彭周对判决也有自己的疑问: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并没有废除,也就意味着其法律效力仍在。该判决却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已经不符合现实的情况,不具备法律效力;其二,被告称自己是获得上海黄金交易所允许开展黄金T+D交易试点的单位,上海黄金交易所也提供了相关证明。上海黄金交易所有没有权利批准试点?如果是试点,应该是少量单位开展,但全国所有的综合类会员都在推黄金T+D,这怎么还能称为试点?  周炳文表示,他会继续上诉,为自己也为广大投资者讨个说法。本 文 转 载 自 富 诺 投 资 网 w w w. f u n u o . c o m我们有着集合20余家期货公司散户的不同持仓百分比拟定的指标,可供期货投机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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