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加强“场所码” 管理使用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各街道党工委、 办事处, 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事业单位,驻汝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步加强全市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 强化“场所码”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中的数据支撑作用, 根据《河南省“场所码”推广实施方案》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应设尽设。 各单位要全面排查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场所码”申领、张贴情况,对未申领“场所码”或未在显著位置张贴“场所码”的单位,务必于5月18日上午10:00前申领、张贴到位。 二、应扫尽扫。自5月18日起,全市各单位干部职工(含后勤物业人员)出入单位必须扫“场所码”。 三、及时报送。各单位务必于每天下午16:00前,将单位扫码次数上报至全市办公室主任微信群。 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将通过疫情大数据平台对各单位上报数据进行核查,对数据上报不实的单位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区要加快推广“场所码“,确保实现全省所有适合场所“应设尽设“、出入人员“应扫尽扫“,同时通过“场所码”系统涉及的场所基础信息和扫码记录汇聚,为我省常态化精准防控提供数据支撑。“场所码”是 一种实现到访人员登记,并关联查验到访人员健康状态的一种健康码延伸类型。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河南省健康码运营部门为所需场所生成专有二维码,标识该场所位置、名称等信息;群众扫码后,系统自动记录进入该场所的人员信息,如来访人员健康码状态异常,将对来访人员给予提示,要求其按当地疫情防控政策落实健康管理和服务措施 。“场所码”扫码记录可应用于疫情防控的人员排查、区域协查、隔离管控、流调溯源等多方面。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场所管理者对场所出入人员进行核验,掌握人员的健康码状态信息,强化健康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可根据场所分类情况合理制定和调整场所的防控管理措施。在局部应急状态下,可通过确诊者、密接者的扫描“场所码”记录, 匹配其他扫描过该“场所码”的人进行时空关联,实现辅助疫情研判、流调溯源、精准管控和领导决策等目的。(一)应设尽设,应扫尽扫。确保全省所有场所全覆盖、无死角,所有进入相应场所的人员扫码后方能进入。(二) 统一标准,便捷申领。全省“场所码”从场所定义、使用范围、信息收集、分析做到标准统一,扫码后界面展示一 致;申领方式采取省级统建渠道和地市原渠道等多种方式。(三)一门一码,一店 一码。对有多个入口的商场、超市、酒店、 写字楼等场所,一门一码;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店面,无论大小,一店一码。(四)重点突出,发挥作用。有监测早发现作用的哨点场所必须申领,严格使用。(五)方便简单,兼顾全人群。对使用智能手机的人群支持支付宝、微信等多渠道扫码,对不使用或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群体推广河南省健康码纸质版,采用扫身份证、人脸识别等其他方式, 提高特殊人员到访登记和健康状态核验便利性。河南省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汇总各地 “场所码”申领链接,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政务服务移动端 “豫事办”统一展示,各省辖市原“场所码”申领渠道继续沿用。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本市 “场所码”申领推广,并改造本市 “场所码”申领系统,根据“场所码”类型, 补全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车牌号、功能分区/门店编号、 申领/管理人员信息、场所详细地址等必要的信息。需新申领 “场所码”的主体,需按照新的申领要求,填写信息,通过省、市发布的渠道进行申领;已申领过“场所码”的主体,需登录系统进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必要信息补全,补全信息后的“场所码”仍可使用,无需更换。(一)在有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机构、工商户的工作和营商场所。(二)在疫情防控的重点场所、重点人员工作生活区。重点场所、重点人员类别依据国家《关于印发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2021年8月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82号)文件,包括医疗机构、学校、景区、公园、监狱、养老机构、托幼机构、教培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大型商超、农贸市场、工厂、建筑工地、邮政快递营业点、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娱乐场所、网吧、写字楼、办公场所、及其他封闭(半封闭)人员集中场所等。(三)涉及城市出入口、人员落脚点、人群流动中的场所。城市出入口包括码头、口岸、铁路客运站、道路客运站、高速出入口、民航等场所;人员落脚点包括居民小区、行政村、宾馆旅店(民宿民居)等场所;人群流动中的场所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网约车等。(四)大型场所内的最小功能单元。如各类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大型商超、会展中心等内部各功能分区和每个体商户。(五)人员聚集性强的小场所。如小超市、小饭店、小旅馆、流动小商贩、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场所、小棋牌室、小麻将馆等。(六)其他公共场所。如公园、公共厕所、快递领取点、公共书坊、公共驿站、社区服务中心、及以上条款未包含也需落实 “场所码”应用的其他场所等。“场所码”是从严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发挥“场所码”在疫情防控中的快速溯源作用,为快速流调提供信息化、数字化支撑,进一步加强“场所码”使用监管,明确以下使用监管责任和惩戒措施:(一)压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指导辖区居民小区、住宅公寓物业部门及时申请“场所码”,并在小区、公寓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使用;辖区公共开放区域(公园绿地、公共厕所)应有专人负责“场所码”使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场所码”的推广使用,指导本行业市场生产经营主体严格执行“场所码”管理制度, 及时申请“场所码”,并在显著位置张贴 使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单位责任,及时申请“场所码”,在单位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使用。公民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地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积极配合做好“场所码”使用, 严格落实“场所码”扫码制度。(二)加强监管。各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严格执行本部门法律、法规同时,对所管理和监管领域“场所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个体诊所等重点场所“场所码”使用情况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铁路客运、公路客运、水路客运、机场码头、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网约车)等重点场所“场所码”使用情况监管。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负责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场所码”使用情况监管。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流浪乞丐人员救助 管理机构等重点场所“场所码“使用情况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职业学校、中小学、高等学校等重点场所“场所码”使用情况监管。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点、影剧院、游艺娱乐场所、上网服务场所等重点场所“场所码”使用情况监管。商务部门负责商超、餐饮、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市场经营主体“场所码”使用情况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店等重点场所“场所码”使用情况监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园绿地、公共厕所等重点场所“场所码”使用情况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发挥市场监管执法力量优势,及时将辖区市场主体信息与“场所码”使用情况进行数据比对,对未严格落实“场所码”制度的市场主体提出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或移交有关监管部门实施惩戒措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托网格化管理,对辖区“场所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场所码”制度的主体,实施惩戒措施 。(三)惩戒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通告》, 各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规定,不落实“场所码”制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拒不改正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强制措施。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未严格落实“场所码”制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未严格落实“场所码”制度,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积极探索“场所码”制度管理办法,在具备立法条件的地方率先进行立法。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应定期对“场所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场所码”覆盖率较低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场所码”制度执行不到位引起疫情传播的、造成社会危害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鼓励各地设立举报电话,对不落实“场所码”制度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有奖举报。各省辖市按照《河南省“场所码”建设标准规范2.0》(见附件),向省一体化疫情防控管理平台全量汇聚“场所码”申领信息和“场所码”扫码记录,省平台加强数据治理分析,推进数据应用。一 是比对组织机构“场所码”申领率,检查督促组织机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询疫情发生地到访信息,辅助流调溯源;三是统计分析各类场所人员流动情况,对不同场所进行分级分类管控措施;四是根据各地需求,支援省内跨地区核查。
附件:《河南省“场所码”建设标准规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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